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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懷孕教師得否於學期中申請「產前假」及「娩假」赴國外生產一案,請 查照。 網址:人氣:4797
時間:2012-03-29 11:27:25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326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10010868

主旨:有關懷孕教師得否於學期中申請「產前假」及「娩假」赴國外生產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323日臺人(二)字第1010045528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各款請假之規定,均以具有請假事實為前提。復查該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爰教師有懷孕及分娩之事實者,自得依規定申請「產前假」及「娩假」。

三、另參酌銓敘部877687台法二字第1642862號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出國期間因請娩假所繳交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由駐外單位加印驗證,但須併繳戶籍證明(證明為該公務人員出生子女之本國或外國之戶籍證明)。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併予敘明。

四、檢附原函影本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下載(網址為http://file.tycg.gov.tw/)。

相關附件1:4f6cac62.pdf (大小:109K 時間:2012-03-29 1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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