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63.30.?.?
標題:有關行政院核定修正「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及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寬緩措施」一案,請 查照。 網址:人氣:4557
時間:2012-03-20 10:16:53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10058746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核定修正「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及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寬緩措施」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1年3月7日內授營企字第1010115124號函辦理。
二、旨揭寬緩措施修正之部分,摘要如下:
(一)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及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之貸款人確因不可抗拒因素致繳還貸款本息有困難並有證明文件者,得由貸款人審酌情形,就下列變更還款方式向承辦銀行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行之:1、本息緩繳一年。2、本金緩繳二年。3、貸款期間延長為30年。
(二)貸款人所提供作為抵押擔保品之住宅,因天然災害致毀損不堪使用,並有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自受災日起5年內本息展延、利率減四碼;如前開貸款人所提供作為抵押擔保品之住宅,係作為自用住宅,亦得依內政部100年3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00802189號函訂定「住宅基金放貸債權因天然災害毀損舊有房貸通案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協議承受。
(三)寬緩措施得視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債務人更生方案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三、檢附內政部原函影本1份,請至本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http://file.tycg.gov.tw/下載。
相關附件1:內政部函.pdf (大小:154K 時間:2012-03-20 10:16:53)

[上一頁]            [回搜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