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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網址:人氣:2174
時間:2012-03-19 10:40:31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研習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適用對象:
(一)   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員。
(二)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職員。
(四)   退休教師及職員。
三、                研習單位:
(一)    本部。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教師研習機構。
(四)    本部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五)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六)    環境教育機構。
四、                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一)   核心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概要、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各二小時,合計六小時。
(二)   學校環境教育實務: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源整合及伙伴關係建立、環境教育推動要領與成效評估、環境教育體驗各二小時,合計八小時。
(三)   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包括永續發展、環境變遷與防災、生態保育、節能減碳與能源管理、資源使用與循環型社會各二小時,合計十小時。
五、                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辦理研習課程,應於公告開課一個月前檢送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時數及大綱等)至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可者,應於研習證明文件註記本部核可文號;審核未通過者,由本部函知研習單位。
六、          研習時數認定作業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    完成第三點所定任一研習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全數研習課程者,由研習單位核發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二)    完成第三點所定各研習單位所辦理之研習,符合各類課程合計達二十四小時者,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七、                參加研習課程時間為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得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符合第四點所定之相關研習課程紀錄,作為佐證資料,並統計各類時數送本部認定。
本部辦理前項認定,得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審核通過者,核發認定證明文件,未通過者,應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前項本部核發之認定文件,得作為研習時數之證明,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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