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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業於本(101)年1月1日併入行政院,並成立「消費者保護處」,請 查照。 網址:人氣:6559
時間:2012-02-07 10:10:07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31

發文字號:桃教秘字第1010003027

主旨: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業於本(101)年11日併入行政院,並成立「消費者保護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1119日府法消字第1010016891號函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1116日院臺消保字第101012136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稱該處)將承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原所推動之重大消費爭議協處、教育宣導、行政監督、消保團體獎補助等各項業務,並加以精進。另依據「行政院處務規程」第27條規定,行政院將再成立任務編組之「消費者保護會」,為提供諮詢審議及跨部門協調之組織,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組成為產、官、學及消保團體等各界代表,並由該處負責幕僚作業。

三、即日起,如欲就消費者保護事務與該處聯繫,請寄至臺北市忠孝東路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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