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衛生 承辦:無此人來源:163.30.?.?
標題:教育部100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重症病童自付醫療費用專案計畫 網址:人氣:2524
時間:2012-02-05 20:37:32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教育部100學年度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重症病童自付醫療費用專案計畫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照顧參加100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生團體保險)之重症病童,使其順利就醫完成學業,特依本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訂定本計畫。
二、 適用對象
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不含托兒所)自負醫療費用之重症病童,經申領學生團體保險百分之六十五醫療給付,並自付百分之三十五費用累計達五千元以上,符合下列資格者可提出申請:
(一)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或認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低收入戶者;或經村里辦公室或學校開立清寒證明者。
三、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項目:依據學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第14條約定之住院醫療 保險金、傷害門診保險金、因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
(二)補助金額:未經學生團體保險給付之醫療費用。但每次醫療補助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五。全年度申請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為原則。
四、申請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應填寫申請單(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幼稚園)提出申請。
1.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或認定之重大傷病證明影本(須於有效期間內)。
2.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正本
3.診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影本。
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費用證明。
6.其他相關證明。
(二)各校應詳加檢覈後,彙整申請案件於每月15日前送本部指定之學校(國立員林家商)辦理審查。
(三)本部核准後,由本部指定學校(國立員林家商)辦理撥款至申請人就讀學校轉發。其支出憑證由指定學校留存備查。
五、 申請期限
申請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引起之併發症,於同一醫療期間之醫療費用,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遲申請期限至101年11月30日止。
六、 申請人因同一事件若已向本部學產基金申請急難慰問金,或已向其他政府相關機關請領醫療費用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七、 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學產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八、實施期程:自100年8月1日起實施。 

重症病童自付醫療費用申請流程圖及申請表請參閱附件

相關附件1:0121103615.doc (大小:86K 時間:2012-02-05 20:37:32)

[上一頁]            [回搜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