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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二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網址:人氣:4213
時間:2011-10-11 13:13:18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10月7日府人力字第1000384848號函轉行政院100年9月21日院授人力字第10000518511號函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臨時人員之進用及運用,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但地方機關受中央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臨時人員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經查桃園縣政府前於97年2月2日以府人任字第0970403724號函轉本要點Q&A專輯時,業併同轉知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之臨時人員並未適用本要點,惟接受中央專款補助之機關(單位)請參考配合辦理在案。
三、有關本要點第十一點迴避進用規定,係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9月17日局力字第09900644851號及同年11月19日局力字第09900144971號函釋修正,該二函釋業經本府分別以99年10月7日府人任字第0990368812號及同年11月25日府人任字第0990461699號函轉各機關學校知照在案,爰仍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臨時人員進用事宜。
四、檢附旨揭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檔。

相關附件1:1318286726_1-4e8eb1a9.pdf (大小:64K 時間:2011-10-11 13:13:18)
相關附件2:1318286726_2-4e8eb1aa.doc (大小:41K 時間:2011-10-11 13:13:18)
相關附件3:1318286726_3-4e8eb1ab.doc (大小:54K 時間:2011-10-11 13: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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