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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有關聘期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得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疑義 網址:人氣:1300
時間:2011-06-02 14:35:14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5月27日府教人字第1000205257號函轉教育部100年5月24日臺國(四)字第1000064059號函辦理 。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條第3款規定: 「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上開規定所稱「任職滿1年」之期間計算,依勞委會99年8月5日勞動3字第0990131229號令,「以 受僱者於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1年計算。但受僱者適用各該 法令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者,從其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三、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 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定義如下:…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 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第3條第2 項規定:「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 下列資格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再查本部96年10月11日台國(四)字第 0960144229號函釋略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中並無『續聘』之規定…」。
四、綜上,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得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疑義乙節,因代理教師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由校長聘任,校長係為學校之法定代理人,爰代理教 師之「雇主」為其服務學校,且聘任辦法尚無年資合併計 算之規定,爰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是否符合性平法 第16條第1項「任職滿1年」之規定,應視該代理教師是否 於該校繼續工作滿1年,(亦即聘期之間不得中斷)。又 其留職停薪期間最長至其聘期屆滿日止。
五、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疑義,請依行政院勞委會100年4月15 日書函說明四辦理。
六、檢附原函及行政院勞委會100年4月15日書函影本(詳如附檔)。

相關附件1:1000602-1.pdf (大小:85K 時間:2011-06-02 14: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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