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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教師原已申請產前假與部分娩假,於教育部100年4月28日函釋後,得否將原假別變更為病假一案 網址:人氣:1337
時間:2011-06-02 14:33:41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5月26日府教人字第1000198602號函轉教育部100年5月23日臺人(二)字第1000082225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21日為限。…」,是以,懷孕教師於分娩前得請產前假8日,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請21日部分娩假。
三、考量部分教師於教育部旨揭函釋發布前,為避免請病假日數過多影響成績考核結果,爰提前請部分娩假致分娩後休養時間縮短,基於照顧懷孕教師,同意懷孕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提前請之部分娩假變更為病假。惟有關「產前假」依規定應於分娩前請畢,變更為病假尚無實益,爰仍不得變更。
四、檢附原函影本1份,詳如附檔。

 

附錄:教育部100年4月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函: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業已錄案研議修正相關條文。

相關附件1:1000602.pdf (大小:80K 時間:2011-06-02 14: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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