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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有關94年度(含)以前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借款人負擔之優惠利率自100年4月7日起調整如說明 網址:人氣:1219
時間:2011-04-21 08:01:55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4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00142622號函轉內政部營建署100年4月15日營署企字第1002906298號函辦理。
二、94年度(含)以前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擔利率自100年4月7日起依規定由原年息1.247%調整為年息1.337%。
三、桃園縣政府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率係比照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員工自行負擔利率調整,亦即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042%計算機動調整。查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自100年4月7日起由原年息1.205%調整為年息1.295%,爰配合調整桃園縣政府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率貸款年息為1.337%。
四、詳如附檔。

相關附件1:1000421-1.pdf (大小:93K 時間:2011-04-21 08: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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