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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100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時程、申請表等資料 網址:人氣:872
時間:2011-03-23 09:06:59 (2011-03-24 12:36:46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3月15日府教中字第1000095392號函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2月16日北市教人字第10033834400號函辦理。
二、100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重要修正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修正作業要點第七點後段文字為「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二)取消原作業要點第九點(二)後段「至少選填一所學校,最多可選定一百二十所」之規定。
(三)修正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為「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1) 志願介聘學校單調,單調成功時連帶開缺供其他教師單調。(2) 志願介聘學校多角調,先辦理六角調,結束後再依序辦理五角調、四角調、三角調、互調。」。
(四)教師上網填報資料時,應自備可讀取健保卡之晶片讀卡機與本人最新健保卡,以確認使用者身分。
三、依100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略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爰請教師於申請100年介聘他縣市服務前務必審慎考量並詳閱前揭要點,若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
四、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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