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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警察機關轉任其他非警察機關時其曾獲頒警察獎章之服務年資得依獎章條網址:人氣:164
時間:2003-11-04 14:46:06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1.有關警察機關轉任其他非警察機關時其曾獲頒警察獎章之服務年資得依獎章條例相關規定併計請頒服務獎章案
2.同仁若有前述併計警察機關曾獲頒警察獎章之服務年資亦可併計請頒服務獎章(壹等--服務30年;貳等--服務20年;參等--服務10年),若有上述情事者請於92年10月31日以前逕洽人事,逾期影響個人權益請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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