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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請查照。 網址:人氣:788
時間:2011-01-14 11:53:26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現行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之支給標準係按82年6月21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八二考台秘議字第二○一二號令規定:「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發給標準,一、火化者,補助7個月薪俸額。二、入棺土葬者,補助5個月薪俸額。」茲以99年7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4條規定:「公務人員死亡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其給與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業已訂定發給殮葬補助費之法源,以協助遺族妥善處理後事,爰依其規定,訂定本標準共計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訂定公務人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第二條)
(三)本標準之施行日期。(第三條)
二、前揭原函、發布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影本請見附件。

相關附件1:1000114.pdf (大小:169K 時間:2011-01-14 1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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