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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師失蹤,嗣經法院死亡宣告,其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停發疑義案 網址:人氣:751
時間:2011-01-11 15:33:10 (2011-01-11 15:54:12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1月10日府人給字第1000011980號函轉教育部100年1月4日臺人(三)字第0990218663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2條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死亡時,喪失其領受退休金權利。次查民法第8條第2項規定:「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同法第9條規定:「(第1項)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第2項)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三、復查教育部98年7月1日臺人(三)字第0980109849號書函轉銓敘部98年5月12日部退一字第0983043029號書函規定略以,退休人員失蹤期間之月退休金,得由其配偶代為請領至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再辦理請領撫慰金。又查教育部88
年9月6日臺(88)人(三)字第88103543號書函規定略以,優惠存款係屬退休金之附屬權利,其主權利如依規定喪失或停止,從權利應即失所附麗。準此,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如有依規定應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情形時,其辦理優惠存款之資格亦應一併喪失或停止。
四、承上,某國民中學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出生日期:民國5年12月○日)94年6月28日失蹤,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9月29日判決確定,宣告其於97年6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爰此,依上開規定,○員失蹤期間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得由其配偶代為請領及辦理,並自宣告於97年6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起,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權利,改辦理請領撫慰金。至於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之日止,期間所溢領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部分仍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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