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63.30.?.?
標題:轉知有關公教人員及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就讀大學中醫學系修讀西醫雙主修第8年級,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網址:人氣:598
時間:2010-11-01 10:02:05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9年10月29日府人給字第0990426581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0月26日局給字第0990026563號函辦理。
二、查該局77年1月7日77局肆字第00440號函規定:「依本局76年6月9日76局肆字第14222號函規定:『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所稱『修業年限』係指完成一個學制階段所規定期間。以大學院校而言,則指獲得一學位所需之規定年限,並未涵蓋因修讀雙學位(輔系)致延長修業之年限。本案公教人員子女因加修雙學位延長修業年限,不合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復查行政院65年7月30日台65院人政肆字第15018號函及68年6月11日台(68)人政肆字第11841號函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退休機關之現職人員,按其支(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三、茲考量公教人員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就讀中醫學系8年制雙主修係屬延長修業年限情形,且屬個人得自行選擇之因素,是以,基於公平一致處理原則,公教人員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子女如就讀中醫學系修讀西醫雙主修8年制,其於第8年級不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又該等人員子女已依該局92年8月19日局給字第0920026787號函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中國醫藥學院、長庚大學等校中醫學系8年級,並已繳交學雜費,得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而請領補助有案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該等人員同意核發補助至其子女應屆畢業為止。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開92年8月19日函釋與依該函所作相關函釋規定,均停止適用。
五、詳如附檔。

相關附件1:1288320181_1-4cca9210.pdf (大小:81K 時間:2010-11-01 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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