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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網址:人氣:501
時間:2009-09-16 06:30:24 (2009-09-16 06:38:58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轉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壹、獎助對象:清寒榮民及遺眷未滿30歲、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之在學子女。(檢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之工讀生,視為無職業)

一、獎學金: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獎學金:

(一)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者。

(二)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未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公務機關(構)而依規定不能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三)榮民及其配偶或榮民遺眷最近一年度(經財稅資料中心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者(申請人如為離婚或喪偶者,以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之)。

(四)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不得記(或累記)大過一次以上。

榮民前配偶(不具榮民身分),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助學金: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形者,榮民或榮民遺眷得依本規定申請子女助學金: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以下稱就養榮民)或其遺眷。

(二)子女就讀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中(職)(以上不含公、軍費生)、國中、國小。

貳    貳、申請證件

一、榮譽國民證(或遺眷家戶代表證)驗畢歸還、已蓋註冊章之子女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在學證明正本或學費收據影本亦可)、申辦人印章。

二、申請子女獎學金者,另須檢附子女前一學期具智育、操行(須附有獎懲紀錄)之成績單影本。子女為一年級新生者,繳交前一學制最後學期成績單影本(國小一年級之新生免繳)。但就學子女為身心障礙者,經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得免繳成績單。

三、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獎助學金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述資料外,另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如離婚、喪偶或取得榮民子女監護權者,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且載明上開情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參   參、申請時間

一、第一()學期:每年09151015

二、第二()學期:每年02150315  

肆  肆、申請條件

一、政府預算發給之子女獎、助學金、學雜費減免及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子女獎、助學金,申請人僅能擇一申領,不得同時申領。

二、推廣教育班、空中學校、補習學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均不合申請。

三、榮民子女就讀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均不合申請。

伍  伍、核發金額(獎、助學金均採同一金額標準)

一、大學、技術學院、五專後二年、二專:5,000元。

二、五專前三年、高中、高職:3,000元。

三、國中、國小:500元。

陸、洽辦單位:由本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辦理核發。

柒、其他具領「贍養金」之「就養榮民」,請洽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辦子女教育補助費。

★相關網址1: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01.asp?sno=1503&pno=108&au=
★相關網址2:http://163.30.77.5/~luewl/scholorship/scholorship.htm
相關附件1:行政院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doc (大小:22K 時間:2009-09-16 06: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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