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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桃園縣98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網址:人氣:2530
時間:2009-03-19 08:33:23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98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獎助低收入戶子女順利完成學業,增進謀生技能,期能步入小康社會,特設置本仁愛獎助學金。
二、類別:本獎助學金分獎學金與助學金兩種,其金額如后,本府得視預算及申請人數多寡,酌予調整各類組獎助學金金額。
(一)獎學金:
1.大專:每人每年新臺幣8,000元(五專前3年比照高中,後2年比照大專)。
2.高中:每人每年新臺幣4,000元。
3.國中:每人每年新臺幣2,000元。
(二)助學金:
1.大專:每人每年新臺幣6,000元(五專前3年比照高中,後2年比照大專)。
2.高中:每人每年新臺幣3,000元。
3.國中:每人每年新臺幣1,500元。
4.國小:每人每年新臺幣1,000元。
三、申請資格:
(一)獎學金:凡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各鄉鎮市公所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成績乙等(70分)以上、高中及國中(均含補校)各領域(學科)學業成績甲等(80分)以上,日常生活表現(操行)成績達乙等(70分)以上,日常生活表現(操行)若無分數者,由導師核章證明品行優良,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僅減免註冊相關費用者仍可申請)。
(二)助學金:凡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各鄉鎮市公所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各級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均含補校),除就讀國小者不限成績外,日常生活表現(操行)成績應達乙等(70分)以上,各領域(學科)學業成績達丙等(60分)以上,日常生活表現(操行)若無分數者,由導師核章證明品行優良,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僅減免註冊相關費用者仍可申請)。
(三) 獎學金及助學金僅可擇優申請,成績分數的小數點均以四捨五入計算
四、審核:獎助學金之核發,由「桃園縣推行小康計劃仁愛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核決定之。其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委員5至11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任之:
(一)教育處處長、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教育處督學、中小學校長。
(二)社會熱心教育人士若干。
五、名額:本府得視預算多寡,訂定獎助學金名額或依實際申請合格人數核發。
六、申請人應繳證件:
國小、國中學生:
(一)戶口名簿影本(應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
(二)低收入戶證明(請向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請核發)。
高中、大專學生: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在學證明書(由學校核發)或學生證影本。
(三)成績證明書(由學校核發):繳交九十六學年度全學年成績證明若為一年級新生則繳交九十七學年度上學期成績證明)。
(四)戶口名簿影本(應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
(五)低收入戶證明(請向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請核發)。
七、申請手續:由申請人檢具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並由學校初審後郵寄或親送僑愛國小彙辦。國民中小學部分申請證件留校備查,僅須寄送申請暨印領清冊表二份(國小如附件二、國中如附件三)
八、申請日期及地點: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五)前由學校彙整申請人員相關證件,郵寄或親自送達僑愛國民小學訓導處(33543大溪鎮介壽路214號;電話:3801896#32)彙辦,逾期者以棄權論。
九、附則:承辦學校協助辦理本項業務之工作人員,依縣府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工作期間在不影響課務原則下,給予公(差)假登記。
十、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1: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計畫暨申請表.doc (檔案已不存在!)
★相關附件2:小康計畫常見問答一覽表.doc (檔案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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