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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97學年度第2學期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 網址:人氣:1762
時間:2009-02-10 14:05:12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本校受理申請日期:即日起至98/3/6截止,逾期不候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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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 稱本會)為協助因重
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
向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 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
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三、申請期限:
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 至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郵戳為憑)

四、申請資格:

國 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
(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
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 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
、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
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 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
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前 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
、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五、申請方式: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 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
(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 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 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
者得由學校開具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乙份。
(五)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乙份(就讀各 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
(六)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確實 就學困難之文件)。
(七)印領清冊。
(八)切結書。

六、核發名額:
(一)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15,000元
(二)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元
(三)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5,000元

七、審核: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

八、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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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1:97學年度第2學期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表.doc (檔案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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