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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縣府函,請加強落實教職員、學生及家長之個人資料保密管理 網址:人氣:645
時間:2008-09-22 14:41:25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7年9月16日府教數字第0970305154號函辦理。
二、鑑於現今社會各類個資外洩事件頻傳,造成一般社會大眾質疑政府機關未落實個人資料保密措施。為避免學校同仁因過失不慎洩漏教職員、學生或家長個人資料,請於辦理各項集會或利用其他適當之方法,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定,並落實個人資料保密管理作為(如:落實含有個人資料文件、檔案或物品之存取紀錄、相關檔案資料加密等)。
三、未免學校同仁不慎觸法,彙整相關法令規定供參:
(一)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二)學校衛生法第9條第2項前段:「......前項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 款:「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四)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五)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前段:「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露,退職後亦同」。
(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第17條:「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第27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七)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八)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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