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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97年度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即日起至9月底前提出申請 網址:人氣:663
時間:2008-09-01 17:31:11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原民教字第0940018435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原民教字第09500318491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原民教字第09600162041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原民教字第0960038258號令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以下簡稱原住民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本助學金。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
四、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二)   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五、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會機動調整。
六、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應請領學產基金會學生助學金,惟不符學產基金會申領條件之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得申請本助學金補助。
七、申請程序:
(一)    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    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提送所屬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複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
八、對於辦理本項業務績優人員主管機關得給予敘獎。
九、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附件1:8-申請表.doc (檔案已不存在!)
★相關附件2:5-清寒助學金實施要點.doc (檔案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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