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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網址:人氣:491
時間:2008-08-14 19:01:20 (2008-08-14 19:02:55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內政部930520內授中社字第0930700745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60111內授中社字第0960700030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310內授中社字第0970700371號函同意備查
97年8月4日第4屆第2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
一、   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三、   申請期限:
(一)   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   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四、   申請資格: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五、   申請方式:
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由學校開具證明。
(三)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   在學證明乙份。
(五)   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乙份(就讀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
(六)   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確實就學困難之文件)。
(七)   印領清冊。
(八)   切結書。
六、   核發金額:
(一)   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15,000元。
(二)   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元。
(三)   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5,000元。
七、   審核:
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
八、   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學年上下學期助學金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姓名
 
性別
 
貼照片處
身份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就讀學校
 
科系
及年級
 
申請學校
聯絡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證明文件
□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       □戶口名簿影本
□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就讀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          □在學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   □家境清寒證明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附註:
1.表列資料僅做為申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審查之用。
2.如有任何問題及意見歡迎洽詢本會電話:02-87897804,網址www.rel.org.tw
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
 
           颱風
茲證明                         水災
           地震
災害期間,居住於本鄉(鎮、市、區)   村里              路街   巷弄      樓,確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無訛,特此證明。
 
 
 
 

鄉(鎮、市、區)

公所名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蓋印信)
★相關附件1: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doc (檔案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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