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室承辦:無此人來源:192.168.?.?
標題:函轉行政院防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蔓延因應措施網址:人氣:182
時間:2003-05-08 12:42:24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為防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蔓延,各級機關應加強辦公廳舍防護
行政院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五三七一一號函
主旨:為防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蔓延,各級機關應加強辦公廳舍防護,並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各機關辦公廳舍自即日起,應配合採行下列因應措施,以防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擴大,並避免所屬員工遭受疫情感染,減低病毒擴散機會:
一、各機關對於人員進入辦公場所前,應一律先測量體溫,體溫未超過三十八度者,方可憑機關製發之識別證件,進入辦公場所。
二、各機關開車員工如由車道或地下停車場等進入辦公場所時,一律佩戴機關製發之識別證件通行,並比照前項人員於進入辦公場所前,由各機關執行體溫測量;餘未佩戴機關製發之識別證件者或合作社攤位展示、送貨及設備維修廠商等車輛之駕駛(含隨車人員),須經車道警衛人員或檢測人員執行體溫測量後,始得放行進入。
三、洽公民眾、來訪賓客及合作社攤位、送貨及設備維修廠商等人員,於進入辦公場所入口時由各機關責成專人執行體溫測量︵體溫三十八度︵含︶以上者,禁止進入洽公︶,若其體溫雖未超過三十八度,惟有持續咳嗽情形者,應即要求強制其戴口罩。
四、各機關請自行就辦公場所空間狀況之情形,斟酌決定員工於上班時間是否戴口罩;另請加強宣導員工於公眾聚集場所或其他密閉場所,如參加集會、研(講)習、出席會議、乘座大眾交通工具、電梯::等,請儘量戴口罩,以減低病毒擴散機會,並達示範效果。口罩另由本院人事行政局統一採購,分送各主管機關轉發所屬編制內公務人員(含技工、工友)、聘用、約僱及職務代理人;至國防、教育及國營事業員工由各該主管機關比照辦理。
五、各機關員工如有發燒超過三十八度者,應由單位主管立即勸導其就醫,並勿上班,且對其病情應予追蹤瞭解。
六、各機關員工如遇有居家隔離或疑似病例,其本人或單位主管應即通報機關人事機構,轉報衛生機關開發隔離通知書,隔離期間並予停止上班登記,並應密切追蹤。
七、各機關內附設之員工餐廳、美容、理髮、洗衣部服務人員及展示攤位人員,應由各機關合作社或責成專人每日派員測量體溫,工作期間並全程戴口罩。
八、各機關辦公大樓設施清潔維護管理作法:
(一)各機關應加強機關辦公大樓餐廳及周邊環境區域全面消毒工作。  
(二)各辦公樓層空調箱濾網應經常清洗,並浸泡消毒水後裝設使用。  
(三)各辦公樓層洗手間、電梯按鈕、安全梯扶把及辦公室門把等相關設備,應經常擦拭、消毒。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應做好各項防疫措施,掌握所屬員工出勤狀況暨健康情形。
(二)各機關辦公場所儘可能開窗增加換氣率,以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搭乘電梯時請勿交談。
(三)第一線櫃檯人員,若有咳嗽等呼吸道症狀,雖經證實無感染SARS之虞,仍宜暫調離櫃檯工作,以免引發洽公民眾無謂恐慌。
(四)各機關對於所屬員工應加強宣導,養成洗手衛生習慣,定時運動、睡眠充足,以保持身體健康;並避免前往人潮擁擠之公共場所,如有必要應戴口罩,以預防感染。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
                         院  長  游  ○  ○



 

[上一頁]            [回搜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