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室承辦:無此人來源:192.168.?.?
標題:函轉行政院有關公務機關預防﹁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網址:人氣:160
時間:2003-05-02 08:26:20 (2003-05-02 14:07:12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大園鄉埔心國民小學
主旨:函轉行政院有關公務機關預防﹁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 ﹀之因應措施,請 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653 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函影本乙份,請依說明事項積極配合辦理。
三、本案承辦人:許憲榮 聯絡電話:3322101 轉7309
正本:本府各局室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參議室、秘書辦公室、人事室一、二、三課︵ 均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考字第0九二00五三六五三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公務機關預防「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因應措施,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鑑於為因應SARS傳染病疑遭感染人數不斷增加,並防止公務人員遭受疫情感染,以減低病毒擴散機會,有關公務機關預防SARS因應措施如下:
一、辦理防疫人員獎懲措施:
(一)為激勵士氣並獎勵辦理SARS疫情辛勞人員,各級防疫人員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模範公務人員表揚相關規定、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各機關獎懲相關規定,予以行政獎勵;或依本院相關規定發給獎金;其有特殊功績者,並得依獎章條例有關規定頒給獎章;至其依實際需要加班,得不受本院有關加班時數函釋規定之限制,並於各機關加值班費預算內支應。
(二)有關辦理SARS相關作業人員,如有執行不力或怠忽職守,致使疫情擴散,釀成災害者,或違反強制隔離規定者,除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得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專業人員獎懲標準及各機關獎懲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二、辦公廳舍之防護:  
(一)各機關如有同仁疑似感染SARS或可能感染SARS者,是否配合停止上班部分,須立即報請本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或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專業判斷,作進一步之個案處理。
(二)各機關辦公廳舍宜於每日下班定期消毒。  
(三)各機關辦公場所應開啟窗戶或氣窗,使空氣流通,若辦公環境為密閉空間時,應注意維持空調設備的良好性能,經常清洗隔塵網,以強化空氣流通情形。  
(四)各機關第一線負責櫃台服務人員應依照衛生機關所訂標準配戴合格之口罩為民服務,並應注意更換,確保衛生安全。
三、教育宣導:
(一)本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網址:http://lifelonglearn.cpa.gov.tw)增列下列資訊,請轉知同仁擷取了解:
1、政策宣導欄:SARS簡介及防範措施。
2、最新消息欄:SARS疫情最新消息。
(二)各機關人事機構應舉辦SARS說明會。
(三)各機關人事機構應以發送電子郵件(E│mail)之方式,將有關SARS簡介及防範措施傳達給機關同仁詳閱瞭解。
(四)辦公廳舍位於較低樓層者,請鼓勵同仁應儘量利用樓梯,而減少使用電梯。
四、其他預防措施規定:
(一)公務人員如疑似感染SARS或到過SARS感染地區,應主動向本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或各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通報,並由上述醫療專責機關進行專業判斷,俾決定各該個案是否採行居家隔離觀察措施。
(二)如有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因SARS宣布停止上課時,公務人員家有就讀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可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家庭照顧假五日,以照顧子女;超過五日後,得從寬參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九條規定,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於學童停課期間,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照顧子女。
(三)各使用掌型(紋)機辦理簽到退手續之機關,如有實際需要,可暫行改由逕向該管機關人事機構辦理簽到退手續,或採行其他合宜之方式,本於權責處理。使用掌型(紋)機辦理簽到退及使用電梯上下班之機關相關機具,每日應定期消毒。
正本:本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銓敘部

                           院  長  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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