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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97年度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 網址:人氣:656
時間:2008-03-14 14:09:09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九十七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獎助低收入戶子女順利完成學業,增進謀生技能,期能步入小康社會,特設置本仁愛獎助學金。

二、類別:本獎助學金分獎學金與助學金兩種,其金額如后,本府得視預算及申請人數多寡,酌予調整各類組獎助學金金額。

(一)獎學金:

.大專:每人每年新臺幣八千元(五專前三年比照高中,後二年比照大專)。

.高中:每人每年新臺幣四千元。

.國中:每人每年新臺幣二千元。

(二)助學金:

.大專:每人每年新臺幣六千元(五專前三年比照高中,後二年比照大專)。

.高中:每人每年新臺幣三千元。

.國中:每人每年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國小:每人每年新臺幣一千元。

三、申請資格:

(一)獎學金:凡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各鄉鎮市公所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學業成績乙等(七十分)以上、高中及國中(均含補校)各領域(學科)學業成績甲等(八十分)以上,日常生活表現(操行)成績達乙等(七十分)以上(小數點均以四捨五入計算),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僅減免註冊相關費用者仍可申請)。

(二)助學金:凡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各鄉鎮市公所列冊登記之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各級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均含補校),除就讀國小者不限成績外,日常生活表現(操行)成績應達乙等(七十分)以上,各領域(學科)學業成績達丙等(六十分)以上(小數點均以四捨五入計算),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僅減免註冊相關費用者仍可申請)。

四、審核:獎助學金之核發,由「桃園縣推行小康計劃仁愛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審核決定之。其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任之:

(一)教育處處長、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教育處督學、中小學校長。

(二)社會熱心教育人士若干。

五、名額:本府得視預算多寡,訂定獎助學金名額或依實際申請合格人數核發。

六、申請人應繳證件:

國小、國中學生:

(一)戶口名簿影本(應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

(二)低收入戶證明(請向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請核發)。

高中、大專學生: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在學證明書(由學校核發)或學生證影本。

(三)成績證明書(由學校核發):繳交九十五學年度全學年成績證明若為一年級新生則繳交九十六學年度上學期成績證明)。

(四)戶口名簿影本(應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

(五)低收入戶證明(請向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請核發)。

七、申請手續:由申請人檢具證件向就讀學校申請,並由學校初審後郵寄或親送瑞梅國小彙辦。國民中小學部分申請證件留校備查,僅須寄送申請暨印領清冊表二份(國小如附件二、國中如附件三)

八、申請日期及地點: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日(星期三、四、五)由學校彙整申請人員相關證件,郵寄或親自送達瑞梅國民小學教務處(32659楊梅鎮梅溪里四鄰26號;電話:4825284#22)彙辦,逾期者以棄權論。

九、附則:承辦學校協助辦理本項業務之工作人員,依縣府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工作期間在不影響課務原則下,給予公(差)假登記。

十、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桃園縣九十七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申請書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月  日

姓名

 

身分證字 

 

性別

 

年齡

 

低收入戶

   

 

申請人

連絡電話

 

戶籍地址

 

申請類別

□獎學金          □助學金

就讀學校

 

科系所

 

年級

 

前學年

成績

學業平均成績

 

日常生活表現(操行)

 

繳驗證件

1、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乙份

2、成績證明書正本乙份

3、戶口名簿影本

4、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以上影本證件須蓋承辦人及核與「正本相符」章

附註

   

    否享有公費待遇

本欄由校長蓋章證明

    

桃園縣推行小康計劃仁愛獎助學金審核委員會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

監護人

 

 

 

 

(承辦人員核章)

聯絡電話:

                                         

附件二

桃園縣   鄉鎮市      國民小學97

★相關附件1:97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暨相關申請表件.doc (檔案已不存在!)★相關附件2:97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常見問答.doc (檔案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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