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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學產基金會96年度第二學期低收入戶助學金 網址:人氣:458
時間:2008-03-03 10:00:18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請於3月17日前由級任教師協助學生申請,將申請表及資料備妥送交註冊組彙整。

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會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0年8月31日董事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董事會修正通過
 
一、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臺灣地區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家境清寒之在學學生,合於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
但一年級新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不在此限。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
        學業、操行、體育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
  (二)國民中學: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綜合學習領域成績均及格及日常生活表現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
  (三)國民小學:
        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綜合學習領域成績均及格及日常生活表現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
        前項學校含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括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空中商專及進修專科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係指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四、對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助學金之金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名新臺幣1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名新臺幣2千元。
  (三)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3千元。
        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5千元。
  (四)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5千元。
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得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會組織之複審委員會機動調整。
五、申請本助學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就讀學校申請。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照規定名額範圍內,就優先順序排列,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含申請人未領取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就學檢免優待補助切結書,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除外)於申請期間內,請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本會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將初審結果彙送本會組織之複審委員會複審。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退輔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七、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及清寒認定基準,由本會另定之。
八、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會96學年度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次受理低收入戶助學金申請業務:
(1)各縣市之完全中學、國中、小學,請向縣市政府指定之承辦中心學校辦理。
(2)台北市及高雄市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請向該市指定承辦學校辦理。
(3)台灣省地區各國、私立高中職、大專、技術學院、大學等校及金門、馬祖之學校請向台中縣僑泰高級中學申請辦理。
二、補助資格限制項目如下(共12項,已申請者不得重複申請;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退輔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國中小為義務教育,學雜費及住宿伙食補助費,不屬於獎助金補助,不受影響。
三、各國私立高中職、大專、技術學院、大學等校,助學金撥款標準得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會組織之複審委員機動調整。
四、有關本次各項之作業臨時通告及有關申請書表文件,國中小請自行到各縣市承辦學校下載文件,宜蘭縣深溝國小、台北縣海山國小、桃園縣錦興國小、新竹縣教育局、苗栗縣富田國小、台中縣追分國小、南投縣中興國中、彰化縣陽明國中、雲林縣莿桐國小、嘉義縣水上國小、台南縣公誠國小、高雄縣中山國小、屏東縣歸來國小、台東縣豐里國小、花蓮縣鑄強國小、澎湖縣志清國中、基隆市百福國中、新竹市虎林國小、台中市黎明國小、嘉義市垂楊國小、台南市大港國小、台北市內湖高工、高雄市英明國中。高中職以上學校及金門、馬祖學校,請各校自行到台中縣僑泰高級中學之網站下載,網址:www.ctas.tcc.edu.tw/edu或電洽僑泰高中龍主任:(04)24063936轉175、176、164。
五、本次申請須將表一、二、三、四同時寄到各區承辦學校,審查不符名單或經費核撥金額有所調整,由審查學校發文通知申請學校,並於領款收據[表三]及印領清冊[表四]修正。
六、本次申請作業截止日期為10月15日,務請惠予掌握時效,逾期不予受理,各校務必於96年9月11日前到本網站更改密碼及學校基本資料。
七、本次申請作業,不用另簽切結書,在表一中已加註該項切結說明:未申請其它獎助學金,不包含國家為低收入學生給予之學雜費減免補助,若有偽造不實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助學金。
★相關附件1:申請表格及範例.doc (檔案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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