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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網址:人氣:420
時間:2007-08-17 13:51:00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三、申請期限: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四、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五專(前三年)、高中(職)、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五、申請方式: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由學校開具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乙份。

(五)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乙份(就讀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

(六)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確實就學困難之文件)。
(七)印領清冊。

六、核發名額及金額:
(一)大專校院、二專及五專(後二年):每學期 25名,每名新台幣12,000元

(二)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學期 75名,每名新台幣8,000元

(三)國中(小)學:每學期10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

七、審核: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如申請者超出或不足該助學金核定之名額時,審核小組得以調整。

八、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請符合資格者於10月8日前提交註冊組彙整,詳細內容請參閱基金會網站  
★相關網址1:http://www.rel.org.tw/
★相關附件1:申請辦法及相關表件.zip (檔案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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