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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教人員全民健保投保金額應以90.67﹪乘以其俸(薪)給總額計算網址:人氣:645
時間:2007-08-10 09:34:05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之1規定,有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最近
   一年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平均投保金額與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行業受僱員工平均經
  常性薪資之比率為90.67﹪。
二、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投保金額應以90.67﹪乘以其俸
  (薪)給總額計算,並自96年8月1日起實施。
三.相關增減健保費,於9月份薪津合併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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