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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及復職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網址:人氣:1239
時間:2007-07-11 20:03:51 (2007-07-11 20:05:54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6年7月9日府教學字第0960226149號函辦理.
二.說明:
    1.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學校教育品質,倘非依法應徵服兵或分娩後續請育嬰留職停薪等特殊事由,
   有關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
    2.另倘非兵役役期結束,或育嬰留職停薪之照顧幼兒屆滿三足歲,或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
   規定外等,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復職期日亦應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
    3.綜上,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係分別(上學期)以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
   及(下學期)2月1日至7月31日為準,
  4.教師倘欲申請,請儘速向人事辦理暨報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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