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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桃園縣後備司令部九十三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儘召申請規定事項網址:人氣:121
時間:2003-03-20 13:40:59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主旨 桃園縣後備司令部九十三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儘召申請規定事項
說明 桃園縣後備司令部九十三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儘召申請規定事項:
壹、九十三年度後備軍人各款緩召(三款緩召除外),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貳、初次申請:
一、二款國防工業緩召;檢具退伍令、現職人事命令,向服務單位人事部門辦理。
二、三款國民中、小學教師緩召;檢具退伍令、教師檢定合格證書、聘書,向任教學校人事部門辦理(年度作業自聘期起任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三、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申請資格及申請辦法,請洽詢各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兵役課)。
四、五款緩召;須本人年滿三十歲,無同父兄弟,生父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檢具現戶(含生父)全部戶籍謄本、切結保證書(保證人為具法定成年人),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兵役課辦理。
參、延長時效:檢具有關證件;二、三款緩召向服務單位辦理;四、五款緩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兵役課辦理。
肆、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規定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伍、為使不合於五款緩召之後備軍人,能及時改辦第四款儘後召集(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其有關規定已併入緩召公告;申請時間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逐次召集、儘後召集申請期限亦同)。
陸、承辦人及電話:桃園縣後備司令部周良玉小姐,(03)3644466或3644456轉366703動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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