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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研究著作給分審查要點網址:人氣:927
時間:2007-03-23 11:36:33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為鼓勵教師進修,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提昇教育水準,秉持公平公正之原則,據以審查教育人員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著作給分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凡在本縣從事教育工作者均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程序:
(一)著作人需填寫著作送審申請暨核定表(如附件一)三份,評審表(如附件二)四份,切結書(如附件三)一份,連同著作四冊,由服務學校函送桃園縣政府審查。
(二)由二人以上合作之著作,須加送其他作者之同意書,並敘明個人主筆之章節,並按前項規定分別填寫著作送審申請表暨核定表與評審表,依送審人所著作之章節審查給分。
(三)著作以打印裝訂成冊或經出版社出版者。
(四)未經出版而發表於教育刊物之作品,或經刊登於國內報章雜誌(五千字以上)之教育論文,文稿字數累計二萬字以上者,可檢附該刊物四份依第一款方式辦理。
(五)申請時間由本府教育局另訂之。
四、審查作業:
(一)審查作業由教育局長視著作性質聘請具專長之審查委員二人(若有爭議時再找第三人),密件通知審查委員個別審查,並由本府教育局另行通知著作人參加口試。
(二)口試結束後三週內公佈著作送審成績。
五、注意事項
(一)送審作品必須與教育有關之著作,並且立論正確,不得以處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作品而成之編著,否則不予受理。
(二)作品內容不得抄襲以及妨害他人著作權或重複送審,如經發現係抄襲或重複送審之作品,除不予審查外,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並由作者自負法律責任;如已審查給分,除予以註銷外並追究行政責任。
(三)經發表且取得學位之博、碩士論文不得提出申請,若經發現除不予審查或註銷給分外,且爾後不得再參加。
(四)作品內容如引用、參考他人著作,務必註明出處。
(五)未依申請程序辦理之著作,一律原件退回,不予受理。
(六)各作品若有關之磁片、錄影帶等應隨著作檢附送審。
(七)作品送審人若無故不參加口試者,悉以棄權論。
六、給分標準:參加本縣著作審查結果分數達90分以上者,每件核給1.5分;分數達85分以上,未達90分者,每件核給1分;分數達80分以上,未達85分者,每件核給0.75分;分數達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每件核給0.5分;分數達60分以上,未達70分者,每件核給0.25分;分數未達60分者,不給分。
七、下列研究著作獎勵得檢附證明逕予核分,不須送審:
(一)與教育有關之著作出版,並立論正確,有參考價值,經教育部或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定有案者,依核定分數給分。
(二)獲教育部頒之研究著作獎,特優給3分,優等給2分,甲、乙等各給1分,入選給0.5分。
(三)獲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研考會頒之研究創作獎,第一名給2分,第二名給1.5分,第三名給1分,佳作給0.5分。
(四)經刊登於師範院校或各大學學報之教育論文每篇給1.5分。
(五)經刊登於師範院校各系所或各大學教育系所學報之教育論文每篇給0.5分。
(六)發表於教育學術研討會之教育論文每篇給0.5分。
(七)發表於教育期刊之教育論文每篇給0.2分。
(八)入選教育部或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辦理之優異教學技巧或創新教學設計徵選,每則給0.2分。
(九)入選本縣優異教學技巧或創新教學設計前三名,每則給0.1分。
(十)參加全國科學展覽前三名或臺灣省命題競賽優等以上者,每次給0.5分;獲前項佳作,每次給0.2分。參加全縣科學展覽前三名或命題競賽優等以上者,每次給0.1分。(同一作品獲兩級以上獎勵者,則優採計)。
(十一)參加本縣教育寫作或專書閱讀測驗績優獲頒獎狀者,每張給0.1分。八十九學年度起,參加本縣專書閱讀測驗成績達90分以上者,每張獎狀給0.2分;成績達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每張獎狀給0.15分。
(十二)參加本縣「獎助教育學術研究計劃」績優獲獎者:著作及研究報告特優給1.2分,優等給1分,甲等給0.8分;專題論文特優給0.6分,優等給0.4分,甲等給0.2分。
(十三)參加本縣教育心得(論文)競賽獲得名次者,每篇給0.1分。
(十四)投稿「桃縣文教」錄取者,每篇給0.1分。
(十五)編輯經本府教育局核定之鄉土教材,每冊核給3分,個人依本府核定給分;惟編輯本縣八十六學年度以前之國中鄉土教材,每篇給1分。
(十六)投稿本縣中小學教師兒童文學創作選集徵文比賽經錄取並刊登者,每篇給0.1分。
(十七)其他經本府教育局專案核定者。
八、第七點各款之著作,由二人以上合作者,給分依作者人數平均之。  
★相關附件1:切結書.doc (檔案已不存在!)
★相關附件2: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研究著作送審申請暨核定表.doc (檔案已不存在!)
★相關附件3: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研究著作評審表.doc (檔案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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