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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教師曾任經聘為一學年之實缺、懸缺代理︵ 課︶ 教師,惟於代理︵網址:人氣:235
時間:2003-02-21 16:24:58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大園鄉埔心國民小學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府人三字第0920029039 號
附件:︵ 30810920003800 .pdf ,共一個電子檔案︶
主旨:有關教師曾任經聘為一學年之實缺、懸缺代理︵ 課︶ 教師,惟於代理︵ 課︶ 間未逾三個月即離職
者,該段年資是否得併計辦理退休一案,請依教育部書函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台人︵ 三︶ 字第0920003800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書函影本一份。
三、本案承辦人:人事室三課袁婉梅,聯絡電話:︵ 03︶ 3322101 分機7314 。
正本:本縣三所縣立高級中學、本縣各國中小
副本:本府人事室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室主管決行

<附件>

教育部 書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人︵ 三︶ 字第0920003800 號
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曾任經聘為一學年之實缺、懸缺代理︵ 課︶ 教師,惟於代理︵ 課︶ 間未逾三個月即離職
者,該段年資是否得併計辦理退休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本︵ 九十二︶ 年一月六日台管業三字第0 九二0 三三八0 九二號書函。
二、查有關教師曾任實缺、懸缺代理︵ 課︶ 年資採計退休之規定,前經本部六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台
人字第一九0 八八號函規定略以,實缺、懸缺代課教師皆係指擔任編制內教師離職出缺之專任職
務,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法辦理退休時
,曾任上開職務年資得採認併計。嗣本部八十六年六月四日發布施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
師聘任辦法﹂,其中第二條規定:﹁::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
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
因所遺之課務者。﹂第九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
遇以鐘點費支給。二、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因此,在該辦法發布後,始有﹁代
課教師﹂與﹁代理教師﹂之明確定義。於上開辦法發布施行前,各縣市政府對代理、代課教師之
D8FB定義及區別並不一致,其中實缺、懸缺代理︵ 課︶ 教師,依其性質均指上開辦法﹁代理教師﹂而
言,是故其年資得予併計退休。
三、惟考量公立國民中小學進用代理︵ 課︶ 教師已有嚴謹規定,且在敘薪法制上,依本部八十七年四
月二十日台︵ 八七︶ 人︵ 一︶ 字第八七0 三九六二七號函規定,須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
合格進用、每次代課︵ 理︶ 在三個月以上經累計滿一年、及代課︵ 理︶ 期間成績優良,並經服務
學校出具證明者,始得於本職最高薪範為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因此,本部爰再行檢討,以
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 八八︶ 人︵ 三︶ 字第八八一四0 八七0 號書函規定略以,﹁有關學
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職務年資為原則,惟以懸︵ 實︶ 缺代課
教師係佔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
法辦理退休時,其任職年資得予併計,至代理︵ 課︶ 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 三個月以下︶ 者,
其代理︵ 課︶ 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亦不得採認併計辦理退休。﹂
四、綜上,有關各及學校教師採計曾任實缺、懸缺代理︵ 課︶ 教師年資併計退休之規定,應依本部八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 八八︶ 人︵ 三︶ 字第八八一四0 八七0 號書函規定辦理,其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課︶ 期間年資未滿三個月者,基於公平合理一致性原則,並比照提敘薪級規定,尚
不宜放寬同意申請購買年資併計辦理退休撫卹。
正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副本:部屬機關學校︵ 含精省改隸之機關學校︶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本部中部辦
公室、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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