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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最新修正公務人員應徵召入營服役於退伍(役)或停役復職時支薪方式網址:人氣:278
時間:2002-03-05 10:56:54 (2002-03-05 10:57:42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網路公文最新消息報導函轉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
   0九一0二一0一九0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函示規定:「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應自復職報到之日
   起支薪」,原公教員工應徵召入營服役期滿退伍後,如其於一個月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
   職並報到者,自退伍之日起支薪;如逾一個月始申請復職並報到者,自實際復職報到之
   日起支薪等相關函示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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