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教務處承辦:無此人來源:192.168.?.?
標題: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網址:人氣:266
時間:2006-09-06 17:41:42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主旨:有關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95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乙案,請於95年10月31日前函送本府核辦,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注意事項辦理。二、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請款期限至本年10月31日止。本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學期核辦。請檢具下列表件報府憑辦:(一)請領總金額統一收據乙紙(繳款人:桃園縣政府。用途:95學年度第1學期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金)。(二)優待名冊乙份(如附表二)(三)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乙份。(四)印領清冊影本乙份(如附表三,私立學校請送正本):各欄位資料請詳細填寫,並請於學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正本依本府93年5月25日府主四字第0930121377號函規定,授權各校(不含私立學校)自行妥善保管備查,免送本府核銷。三、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二)制服費:於本學期一次請領,全公費者1,500元,半公費者750元。(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7月至明年1月止(計7個月),新核准者從9月至明年1月止(計5個月)。四、新申請者,請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相關文件函送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行請款。

相關說明夾帶如附件。  
相關附件1:軍公教遺族獎學金.doc (大小:149K 時間:2006-09-06 17: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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