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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教師申評會受理教師成績考核申訴案得否決議逕行變更考核結果網址:人氣:147
時間:2003-01-13 09:10:42 (2003-01-13 09:17:18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育部函釋教師申評會受理教師成績考核申訴案得否決議逕行變更考核結果乙案
一.按"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規定"各洨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成考核委員會執行
   初核,校長執行覆核..."
二.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各校校長對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交回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於考核案內記明其事實及理由。各校教師之考核結果,
   核備機關認有疑義時,應通知原辦理學校詳敘事實及理由或重新考核,必要時得調卷或派員查
   核,如認為考核結果不實或與視導所報之事實不符時,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準此,教師成績考核屬學校.校長或核備機關之權限.教師申評會僅就該考核結果是否違法或不
   當進行評議,尚不得決議逕行變更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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