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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網址:人氣:283
時間:2006-05-16 12:27:56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第十二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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