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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許可規定,請同仁含退離職人員確實遵守網址:人氣:285
時間:2002-02-23 11:45:10 (2002-02-23 11:50:35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府人一字第0910027030號函轉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內警字第 0910075009號
   函辦理
二.相關規定摘述如下,詳細內容張貼於大辦公室公佈欄內:
    (一)公務員出國需先向服務機關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另持主管機關同意函,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退離職人員逕向入
        出境管理局申請即可申請時請以當時身分辦理,若身為公務員未據實填寫,其許可自始無效(視同未經許可);另委
        託旅行社代辦出國事宜,係屬委託行為,受託人所為之效力及於委託人,因此,不能以委託旅行社代辦,本人不知情
        為由,免除其責任
 (二)台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者,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三)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
        職務;亦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締結同盟
    (四)違反前述(三)規定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違反前述(一)規定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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