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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現職教師持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事宜網址:人氣:235
時間:2006-02-24 11:41:22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1.依據桃園縣政府95年2月20日府教學字第0950044047號書函辦理。
2.依據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繼續擔任教職者,三年內專案辦理進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3.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不用修習前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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