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0.32.?.?
標題:有關本校同仁健康檢查相關規範,詳如說明,請查照。 網址:人氣:51
時間:2024-04-19 09:13:34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申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對象,以年滿 40 足歲以上之編制內本市正式公教人員為限。但年度內留職停薪者於復職後始得申請本項健康檢查補助。另年度內退休之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應於退休前完成檢查。
二、本府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自111年1月1日起) :
    (一)校長:每年1萬6,000元。
    (二)滿50歲之公教人員:每年3,500元或每2年7,000元。
    (三)滿40歲以上未滿50歲之公教人員:每2年4,500元。
    (四)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且年滿40歲以上之聘僱人員:每2年4,500元。
    (五)本市公立學校之公教暨聘僱人員(未滿四十歲者)及代理代課教師、代課鐘點教師、教學支援人員、臨時人員(連續任滿6個月以上者):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年齡別及次數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每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200元為限。 
三、前揭年齡採計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請檢附醫療院所之繳費收據正本(須有健檢之註記)申請補助,檢查費用以實支金額覈實補助,超出部份應自行負擔。
四、請假規範:
    (一)實施公教人員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核予2日;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或教學為原則(課務自理)。
    (二)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半天。
五、受檢人自行選擇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健康檢查,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合格之醫療機構可自行至下列網站查詢: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526&s=12063
六、欲辦理健康檢查之同仁,請先填寫本校健康檢查申請表,以確定是否符合補助資格以及實施健檢作業之醫療場所是否符合規範。
相關附件1:1130101生效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pdf (大小:202K 時間:2024-04-19 09:13:34)
相關附件2:1130101生效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附件.pdf (大小:85K 時間:2024-04-19 09: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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