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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修訂「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評估人員分級培訓實施計畫」1份 網址:人氣: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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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檢送修訂「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評估人員分級培訓實施計畫」1份,請貴校轉知所屬人員並確實依計畫辦理,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權益協商會議紀錄辦理。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評估人員分級培訓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桃教特字第 1060058410 號函
民國 108 年 9 月 9 日桃教特字第 1080072460 號函修正
民國 111 年 2 月 16 日桃教特字第 1110011274 號函修正
民國 113 年 4 月 2 日桃教特字第 1130027774 號函修正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 19 條第 2 項。
(二)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
培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
二、目的: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訓特殊教育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
估人員),確保實施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評估與診斷之有效性,提升鑑定結果之公
信力,以順利執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就學輔導工作,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辦理單位:
(一)由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國小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國中特殊教育資源中
心、高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國小資優教育資源中心及高國中資優教育資
源中心以下(簡稱各特教資源中心)分別辦理學前、國中小、高中之評估
人員培訓。
(二)各特教資源中心應擬定培訓及工作計畫每年報本局核備。
四、實施對象:
(一)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二)編制內現職教育人員:包括普通班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心理師、校
(園)長及學校行政人員(須為特殊教育相關系所畢業、特殊教育學分班
畢結業)等。
(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未有前項之人員者,學校及幼兒園,由校(園)內具有教育、輔導、心理專
長背景之教師至少一人擔任。
五、評估人員分級及課程培訓:
(一)本市評估人員分為三級制,各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調級課程研修規範及
其他相關辦法詳如各特教資源中心附件。
(二)各教育階段不同類別及層級之評估人員培訓課程由各特教資源中心規劃並
報本局核備後辦理。
(三)評估人員若曾參加教育部、其他縣市或大專校院辦理之相關評估培訓課
程,經該教育階段特教資源中心審查後得依研習證明認可其時數。
(四)自外縣市介聘調入或經由教師甄試合格應聘新進本市之其他縣市合格評估
人員,得辦理各階評估課程抵免,其方式詳如各特教資源中心附件。
六、評估人員評估工作與權責:
各級評估人員工作由各特教資源中心指派,其評估工作與權責分級詳如各特
教資源中心附件。
七、評估人員調級及專業進修:
(一)本局每學年辦理一次評估人員調級申請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局核發
證書。
(二)各級評估人員每學年須參加專業分級進修活動。
(三)各級評估人員調級辦法、專業進修時數規定,由各教育階段特教資源中心
另訂如附件。
八、考核與獎勵:
(一)各級評估人員執行各項評估工作後,由本局每學期依實際執行工作事項及
內容審查後核予獎勵。各教育階段獎勵方式及獎度如下所示:
1.參與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評估工作:實際執行身障學生或資優
學生評估工作並完成工作者,核予嘉獎 1 支。若參與不同特教資源中心
評估工作,則依參與數核予嘉獎。若有特殊情形,另由專案核予。
2.擔任各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相關工作會議之工作人員並完成工作者,
核予嘉獎 1 支。
(二)連續三年無實質參與評估工作或評估人員嚴重違反評量倫理且有具體事實
者,須重新接受調訓。若因個人因素無法接受調訓者另案核備。
九、評估人員專業倫理:
評估人員執行評估工作時,應恪守下列專業倫理:
(一)對測驗工具本身應盡妥善保管、不觸犯著作版權及不洩漏測驗內容。
(二)對施測對象應客觀、嚴謹、正確的蒐集多元資料並互相驗證,但應避免進
行不必要之評量。
(三)評量結果及結果解釋資料,應視為專業機密,需妥為保管、保密。除據以
決定個案安置輔導人員外,不得任意公開。
(四)對評估對象之意見,應給予尊重,不因評估對象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之
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位等之不同,而有
所歧視。
十、本計畫奉核備後頒布執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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