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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113學年度「教保服務機構輔導:專業發展輔導」新進輔導人員 網址:人氣:134
時間:2024-03-11 14:47:43 (2024-03-11 14:51:03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聘用專案助理 黃怡慈
電話:3322101#7587
電子信箱:alice4000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大園區埔心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 桃教幼字第113001705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五 (376735100E_1130017054_ATTACH1.pdf)

 

主旨: 有關提報113學年度「教保服務機構輔導:專業發展輔導」新進輔導人員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2月2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0120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輔導作業原則」辦理。
二、 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及支持幼兒園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發展,規劃旨揭幼兒園輔導機制,新進輔導人員應符合前開作業原則所訂之輔導人員資格,請貴校(園)轉知113學年度欲擔任旨揭新進輔導人員且符合所定資格者依下列規定提報,經國教署核定後始得擔任輔導人員:
(一) 申請日期:於113年3月22日(星期五)前備文報送相關資料到國教署辦理資格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資格:
1、 輔導教授:現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經驗,專任教師者需具2年以上經驗;兼任教師者需具4年以上經驗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曾擔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2年以上之教學實習或教保實習課程任課教師,且提具10年內之完整授課大綱及曾進行與教保服務機構課程或教學相關研究之佐證資料,並經審核通過者。
(2) 現職或曾擔任教保服務機構2年以上之教師或教保員,且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甲、 10年內曾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以上、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KDP國際認證獎教學創新類幼兒教育組優等獎(2014年以前獲得全國創意教學獎學前教育領域特優獎以上)以上之個人或團隊教師。
乙、 提具前1年任教班級自編且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以下簡稱課程大綱)精神之統整性課程資料;或曾進行與教保服務機構課程或教學相關研究之佐證資料,並經審核通過者。
(3) 倘為進行與「課程大綱」之相關輔導,需曾參與國教署規劃辦理之課程大綱培訓課程並經審核通過。
2、 輔導員,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具5年以上教保服務機構教學年資,且10年內曾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以上、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KDP國際認證獎教學創新類幼兒教育組優等獎以上(2014年以前獲得全國創意教學獎學前教育領域特優獎以上)之個人或團隊教師,並提具前1年任教班級自編且符合課程大綱精神之統整性課程資料,並經審核通過者。
(2) 擔任支持服務輔導專任輔導員連續4年之公立幼兒園教師,提具歸建後1年以上之教學表現佐證資料,並經審核通過者。
(三) 檢附資料(詳見案附新進輔導人員申請表):
1、 「輔導教授」請檢具下列佐證資料:
(1) 新進輔導人員申請表。
(2) 大專校院開立現任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之在職證明、服務證明或聘書。
(3) 與輔導內容相符之專長佐證資料,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甲、 10年內曾任教幼教、幼保及相關科系所(含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2年以上之教學實習或教保實習授課課表及課程大綱;另再提具與教保服務機構課程或教學相關之佐證資料,例如期刊論文、相關研究。
乙、 曾服務過之立案教保服務機構開立擔任2年以上教師或教保員之服務證明及資格證明;另再提具10年內獲獎證明及前1年任教班級自編課程能力或與教保服務機構課程或教學相關研究之佐證資料。
2、 「輔導員」請檢具下列佐證資料:
(1) 新進輔導人員申請表。
(2) 教保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明:
甲、 曾服務過之立案教保服務機構開立5年以上在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乙、 教師檢附幼兒(稚)園教師證影本。
丙、 教保員檢附教保相關科系之學歷證書或訓練證明文件。
(3) 具前1年任教班級自編統整性課程能力之佐證資料。
(4) 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甲、 10年內曾榮獲教育部教學卓越銀質獎以上、全國學校經營與教學創新KDP國際認證獎教學創新類幼兒教育組優等獎以上(2014年以前獲得全國創意教學獎學前教育領域特優獎以上)之公文或獎狀。
乙、 擔任支持服務輔導專任輔導員(2023年以前擔任支持服務輔導專任巡迴輔導員)連續4年之公文。
3、 雙輔導制之次輔導人員,請檢具下列佐證資料:
(1) 新進雙輔導制之次輔導人員申請表。
(2) 與輔導在地化或其他具特色教保活動課程相符之專長佐證資料。
(四) 報送方式:
1、 專任教授:由其服務之學術機構提報。
2、 兼任教授、退休教授及教保服務人員:由本局轉陳國教署提報。
三、 有關兼任教授、退休教授及教保服務人員,請於113年3月14日(星期四)前函報相關資料至本局(逾期不受理),以利轉陳國教署辦理後續提報事宜。
四、 審查結果將另案函知,務請新進輔導人員依函文公告時程逕上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輔導計畫區更新並維護「輔導人員基本資料」。
五、 另旨案申請表請逕自本局幼兒教育及資源網(https://kidedu.tyes.tyc.edu.tw/)「最新公告」下載參用。

 

正本: 本市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私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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