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0.32.?.?
標題:轉知行政院函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網址:人氣:52
時間:2023-12-08 08:26:08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依桃園市政府112年12月7日府人考字第1120337150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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