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教學 承辦:教學組來源:10.32.?.?
標題:【轉知】112學年度第2階段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作業一案 網址:人氣:65
時間:2023-11-03 16:08:37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邱筱芙
電話:03-3322101分機7416
電子信箱:1001178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大園區埔心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 桃教小字第112010674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市112學年度第2階段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作業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本局112年9月18日桃教小字第1120091533號函(諒達)辦理。
二、 本市112學年度第2階段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採線上申辦,請各受理收件學校於112年11月1日至11月7日登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https://tycnee.psees.tyc.edu.tw)」,將申請人送交之申請書掃描上傳至線上申請系統,並進行申請案資料檢核,檢核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需繳交資料是否已全數上傳完成。
(二) 申請書是否為法定代理人親筆簽名。
(三) 需為最近3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並含詳細記事。
(四) 學生申請之年級是否正確。
(五)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擬部分課程、資源或社團等項目與設籍學校合作者,需於實驗教育計畫內檢附與學校協調後之相關文件。
(六)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擬與本市轄屬高中職合作者,需於實驗教育計畫內檢附雙方用印之合作計畫書(倘高一新生於放榜確定合作學校,應由合作學校函報其合作計畫等相關資料至本局)。
(七) 經本局許可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擬自112學年度同時取得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函報教育部許可後進行合作。
三、 倘有相關疑義,請洽本案聯絡人:
(一) 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國小教育科邱筱芙老師(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416)。
(二)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科鄭安利老師(聯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94)。

 

正本: 本市各公立高中職、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桃園美國學校除外)、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不含秀才分校)(桃園美國學校、桃園市蘆竹區五福國民小學籌備處除外)
副本: 本局高級中等教育科、本局國中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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