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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重申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及學校同仁應恪遵廉政倫理相關規範 網址:人氣:1281
時間:2022-11-23 11:21:57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政風處111年11月21日桃政預字第1110007049號函及「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辦理。

二、 本府員工若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所為之餽贈,依本規範第4點及第5點規定略以,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例外得收受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 此外,鑑於本(111)年年終將屆,多有舉辦年終尾牙等餐敘之習例,為避免造成外界觀感不佳及執行公務遭受質疑,本府員工若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請遵照本規範第7點辦理,惟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第1款(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或第2款(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例外得參加之情形,應依本規範第10點落實登錄報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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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
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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