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0.32.?.?
標題: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一案。 網址:人氣:2568
時間:2022-07-26 08:47:07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旨揭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施行,修正第1條及第3條,重點如下:

(一) 第1條:配合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修正訂定依據。
(二) 第3條: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相關附件1:1110715修正條文.pdf (大小:79K 時間:2022-07-26 08:47:07)
相關附件2:1110715修正對照表.pdf (大小:120K 時間:2022-07-26 08:47:07)
相關附件3:1110715修正總說明.pdf (大小:62K 時間:2022-07-26 08:47:07)
相關附件4:1110715行政院函.pdf (大小:97K 時間:2022-07-26 08: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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