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0.32.?.?
標題: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 網址:人氣:4908
時間:2022-01-26 09:24:36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  依教育部 111 年 1 月 2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0008889A 號函辦理。  

 
二、  查性工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 2 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 33 條、第 34 條、第 38 條及第 38 條之 1 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 111 年 1 月 18 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 15 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之 8 日行之。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  
相關附件1:1110122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pdf (大小:134K 時間:2022-01-26 09:24:36)

[上一頁]            [回搜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