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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銓敘部函知,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應先行辦理事項一案 網址:人氣:952
時間:2022-01-17 08:26:19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  依銓敘部111年1月11日部退三字第1115413905號書函辦理。  

 
二、  查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等修正條文略以,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至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仍照修正前規定,應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該等年資相應領取之退撫給與或離職儲金,則免納所得稅。  
 
 
相關附件1:1110111銓敘部-有關銓敘部函知,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應先行辦理事項一案.pdf (大小:149K 時間:2022-01-17 08: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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