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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桃園市大園區埔心國民小學110學年度特教助理員甄選簡章 網址:人氣:265
時間:2021-11-16 19:11:14 (2021-11-24 12:00:14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桃園市大園區埔心國民小學110學年度特教助理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二、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籍國民,年齡不限,55歲以下尤佳。

(二)性別不拘,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者

(三)具有愛心、耐心及同理心、配合度高,並能接受及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者。

(四)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無酗酒習慣及法定傳染病,亦未曾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相關刑事案件。

(五)特殊條件:

1. 曾有相關特教服務經驗者尤佳。

2. 在最近兩年曾參加特教專業知能研習或相關研習18小時以上尤佳。

3. 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尤佳。

三、工作內容:

    於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

    項,相關內容與規定如下:

(一)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生活能力,包括如廁、清潔、用餐、穿著、午休等。

(二)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課間休閒活動、維護學生參與校內外活動與比賽之安全。

(三)協助教師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偶發事件(受傷、情緒失控、走失)

(四)協助學校或特殊教育教師交辦之相關事項。

四、聘期及支薪方式:

(一) 助理員聘期自報到日起至民國111630日止(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亦不支薪,無年終獎金及資遣費)。

(二) 聘任期間按時計資,每小時薪資160元,每日工作以八小時為限。(薪資福利依據桃園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三) 聘任期間須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依勞退條例提撥退休金,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俸給法、考績法、退休法,不得異議。機關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自付額則由個人負擔。

五、簡章公告:

(一)  自即日起至1101123日(星期二)下午16時止,應徵者可至本校網站自行下載列印。

六、聯絡方式:本校輔導室,聯絡人:黃敏俊組長,電話:03-3812304(分機611

七、報名日期與方式:

1101124日(星期三)上午10時前將報名表(如附件一、二)親送或委託(如附件三)至本校輔導室,並檢附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進行資格審核。(一律採現場報名方式)

八、報名費:免收甄選及報名費用。

九、甄選日期:1101124日(星期三)上午1030分於本校輔導室報到,11時開始進行甄選程序。凡遲到逾10分鐘(含)以上者取消甄選資格,不得異議。

十、甄選報名應攜帶證件:(正本驗訖發還,影本一份留存本校)

﹙一﹚報名表乙份(請以正楷詳填各欄,貼本人最近二吋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黏貼於報名表上,詳附件一、二)。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

﹙四﹚本人脫帽正面二吋照片一張,黏貼於報名表上。

﹙五﹚依桃園市教育局102520日桃教人字第1020028343號,聘任人員需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備查。

﹙六﹚相關佐證資料:如特教研習證明、特教服務證明、身心障礙者家長證明文件……等。(無則免附)

﹙七﹚報名時,應繳交與報名資格有關之學歷證件影本乙份。(報考人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縱因甄選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其甄選資格及給予解聘,甄選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十一、甄選方式:

(一) 學經歷、特教相關實務經驗占20%。

(二) 口試(個人基本資料、服務理念與熱忱、特教知能及危機處理能力……等)占80%。

(三) 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錄取及選缺,如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十二、甄選類別與錄取名額:

 

任職類別

每週至多服務時數

名額

備取

備註

 

特教助理員

40小時

1

若干名

 

十三、錄取公告日期:

(一)民國1101124日(星期三)下午16時前放榜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163.30.77.1/pu-shin_index.htm

(二)錄取通知以公告為主,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十四、成績複查:

對甄選結果有疑慮者,應於1101125(星期四)上午9-10時,持身份證明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五、報到日期:

錄取人員應於民國1101125日(星期四)上午10-11時,持郵局存簿至本校輔導室完成應聘報到手續並簽約;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六、附則:

(一)  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敘薪者,亦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二)  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三)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專業經驗證明、口試等順序錄取。

(四)  曾觸犯性騷擾或性侵害相關法規者不得應聘。

(五)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惟上述期日,倘僅因颱風因素並遇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日時,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不再另行公告)。

(六)  本要點所聘用助理人員係屬時薪制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乙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正式納入編制及發放年終奬金、資遣費及其他福利

(七)  錄取人員應接受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期並應接受5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或研習(學校自辦或本局委辦皆可)。

(八)  錄取者提供證件若有不實,應無條件解聘,如涉及刑責並願負相關刑事責任暨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七、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1:桃園市埔心國小110學年度特教助理人員甄選簡章.doc (大小:93K 時間:2021-11-16 15: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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