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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因應肺炎疫情防疫需要,有關各級機關(構)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 網址:人氣:343
時間:2020-02-12 09:05:26 (2020-02-12 12:42:11 更新)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辦理。

二、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三、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構)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期盼全體同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五、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1.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2.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相關附件1:有關各級機關(構)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pdf (大小:130K 時間:2020-02-12 09:05:26)
相關附件2:1090211有關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之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規定補充如說明二.pdf (大小:123K 時間:2020-02-12 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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