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0.32.?.?
標題:有關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一案 網址:人氣:1384
時間:2019-12-30 07:59:10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考量道交條例修正後,大幅提高酒駕罰則,爰配合提高懲處額度:

(一)記過二次:

1.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而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
2.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二)視情節輕重予以記一大過或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二、其他修正
 
(一)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核予申誡二次:
 
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且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
 
(二)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致人死傷後逃逸者:
 
1.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得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2.除前開情形外,酒駕肇事者,記一大過
 
相關附件1:行政院函.pdf (大小:99K 時間:2019-12-30 07:59:10)
相關附件2:修正處理原則.pdf (大小:111K 時間:2019-12-30 07:59:10)
相關附件3:基準表修正對照表.pdf (大小:338K 時間:2019-12-30 07:59:10)
相關附件4:對照表.pdf (大小:276K 時間:2019-12-30 07:59:10)

[上一頁]            [回搜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