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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各項補休期限規定如說明1070926 網址:人氣: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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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教育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教育部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號函轉知行政院同年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略以,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公立大專校院,基於學術自主,由各校自行參酌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三、次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正,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補休並增加職員及約聘僱人員運用補休之彈性,將補休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另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補充規定,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亦由6個月延長至1年。

四、依教育部前開95年12月18日函意旨,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各項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4月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五、綜上,本局業於107年5月24日以桃教人字第1070040208號函示(諒達),有關本市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由6個月延長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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