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人事 承辦:人事長來源:163.30.?.?
標題:106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受理申請,請於9月8日下班前填寫申請書暨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網址:人氣:288
時間:2017-08-28 14:12:04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申請人請填寫本表及繳驗相關證件,並請先詳閱下列規定;簽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且無違反下列規定之虛偽欺矇冒領情事,否則除應退還所領之補助費外,並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

一、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

(一)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需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二)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二、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包括寒暑假短期打工),且開學日前6個月之工作平均所得(指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目前為21,009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覆申請。

相關附件1:106-1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doc (大小:59K 時間:2017-08-28 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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